第一条 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

  全,促 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

  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

  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

  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

  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

  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 设施,提高矿山安

  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 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

  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 ,给予奖励。
                          贵池区招商引资考核办法

   为建立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全面完成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推进利

  用外资工作,加快对外开放步伐,根据市、区招商引资有关文件精神,特

  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直接引资责任单位和介绍引资责任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直接引资责任单位

   l、项目编制及项目库建设情况。指本年空中列入省、市、区及本单位

  招商项目册的投资类、产权转让类项目。

   2、参加招商活动。组织上门招商情况

   3、项目签约及跟进落实情况。

   4、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情况.指本年度中实际到位的外资、省外和

  区外内资(不含从上级政府和部门争取的资金),以上报数和年终考核结果

  为准。

  5、开展或建立对招商引资工作有促进作用的活动、资料、保障措施(包

  括及时上报统计表)等。

   (二)介绍引资责任单位

   l、重点考核介绍引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

   2、领导带队外出招商情况。

   3、建立组织、落实奖励措施及经费情况。

   三、考核内容确认

   (一)引进境外资金

   1、独资、合资、合作项目,须领取营业执照, 以外商实际到位资金计

  算。

   2、外商增资扩股,以实际到位的增资扩股额计算。

   3、境外各类捐款,以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或其他有效凭证中记明金额

  计算。
   4、间接利用外资,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转贷银行同意衔接转贷的

  到位资金计算。

   5、境外注入资金盘活本区资产的。以实际注入的资金计算。

   6、境外资金到位情况须经区外经贸局登记、认可。

   (二)引进省外、市外资金(单个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1、独资、合资、全作兴办企业的,须领取营业执照, 以外方单位或

  个人的实际投资到位资金计算。

   2、以租赁、承包、参股、兼并、收购等方式投入的按实际投入资金计算


   (三)境外、市外以实物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价投资的,均以海

  关、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件为准。

   (四)凡投资生产、加工型工业项目、 自营出口外贸企业的,列入奖励

  范畴。其他项目只统计作为任务数,不奖励。

   (五)直接引资责任单位在对新引进项目统计上报月度到位资金报表时,

  需附该项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工商和税务执照复印件、投资者身份证

  复印件,且投资者与合同(协议)签署人必须相吻合,否则不予认可。

   (六)介绍引资责任单位引资项目落户第一笔资金到位10日内,须填报

《贵池区介绍引资项目登记表》,否则不予认可。同时,应填报署有客

  商、直接引资单位意见的《贵池区介绍引资年度考核表》。一个项目原

  则上只算一个单位介绍的招商引资成果.对1000万元以上工业投资项目,

 确需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攻关的,或组团引入工业园区的,经区招商引资工

  作领导小组认可后,方可分解为相关单位招商引资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为确保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完成,建立招商引资风险金制度。由区财

  政暂扣每位在职职工一个月奖励工资,作为招商引资风险金,存入区招

  商引资专户.年终考核完成任务的风险金如数退还;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

  扣减, 转入区招商引资奖励基金。

   五、考核

   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按照评分细则(附后)对各被考

  核单位进行考核评分.年度考核工作在下年度元月上旬前完成,考评结果

  及奖惩意见,提交区委,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当年综合性先

  进评选资格。

   附件:

   招商引资考核评分细则

   1、有组织(1分),主要领导亲自抓招商引资工作(1分),分管领导具体抓

  招商引资工作(1分),招商引资活动经费有安排、有保障(2分),不明确的

  不得分。 5分

   2、 自行编制招商项目册(1分);项目进入区级项目库、册(2分);项目

  进入市级以上项目库、册(2分),每少一项扣除该项分值。 5分

   3、参加统一组织的招商活动2次以上得2分;在招商活动中有签约项目

  得3分。 5分

   4、已签约项目跟踪抓落实及为外商服务情况。 5分

   5、完成目标任务的得100分,其中工业项目不少于50%.未完成任务和

  工业项目未达到50%的按比例扣减。 100分

   6、加分

   (1)完成任务的直接引资责任单位,工业项目招商引资额所占比例超过

  50%的,每超过2个百分点加1分,上不封顶;

   (2)在统一组织的招商活动中,所签约项目属于投资类且当年有资金到

  位,引资额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每个项目加2分;引

  资额在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每个项目加3分;属工业项目

  的,每个项目加4分。

   (3)工业项目送入民营工业园的,500万元以下的加2分,500一1000万

  元的加4分,1000万元以上的加6分。

                                   贵池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经济发展,调动社会各方面人士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

  吸引更多的办内、外客商来贵池投资兴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几区内外组织、个人(含在职工作人员),利用各种渠道成功引

  荐境内(本区行政区域以外,下同)、境外客商来本区域兴办投资项目的,

  对项目引荐人实行奖励。

  第三条 引进项目成功标准

   (一) 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区税务部门领取税务登记证;

   (二) 已批准的合同章程中外资按期到位;

   (三) 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 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2、 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3、 第三产业项目建成开业;

   4、 基础设施项目完成首期工程。

   第四条 引进项目奖励标准

   (一) 对引进外资项目,按注册资金中外方资金实际到位部分计奖。

   (二) 对引进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部分计奖。

   (三) 奖励标准

   1、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从该企业注册登

  记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按10%的比例,奖给引资单

  位或引资人。

   2、 引进租赁、承包、兼并、收购国有和集体企业的,以原企业正常年

  份一年所缴纳的增值税为基数,据实征收的增值增加部分的地方所得,五

  年内仍按10%的比例奖励给引资单位或引资人。

   3、 引进无偿资金的,由受益单位按5%的比例奖励给引资单位或引资人.

   4、 引进其他项目或资金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奖励金额。

   第五条 对招商引资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在给予物质奖励的同时,给予

  精神鼓励。

   (一) 非本区居民,授予“池州市贵池区荣誉市民”称号;本区国家工

  作人员,视其引资金额度给予记功,并视其贡献大小,授予"贵池区经

  济发展特别贡献奖".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引荐人,

  可安排或调入一名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到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工作。

   (二) 在招商引资专项基金中拿出一定经费作为直接引资、介绍引资先

  进集体和个人奖励资金。对引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或100万美元以上的

  生产、加工制造型工业项目、年自营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的

  单位和个人,预支以重奖、侧重奖励单位领导和引荐人。对招商引资有

  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文件精神预支以奖励。对年终考核居前6名的

  直接引资单位,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分别奖励3万元、

  2万元、1万元(受奖励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班子成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基中

  党政主要领导可获此项奖励的50%);对介绍引资单位,依据《贵池区招

  商引资奖励办法》执行,对年终考核位居前3名的介绍引资单位,各奖励

  1万元(其中奖励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不少于二分之一),并对区直完成任务

  单位,每年发给相应的工作经费。同时,全区评出20名招商引资、落实

  项目先进工作者,由区委、区政府表彰。

   第六条 对守法经营、按章纳税,为贵池经济作出较大贡献的域外投资

  企业,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条 引荐人的登记、申报程序

   引荐项目初始,引荐人在区招商局领取并填写《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

  表》,在征得客商确认后,交区招商局存档。对引荐成功的项目,由区招

  商局、财政局、审计局、外经贸局等部门组成审核委员会对项目实施进

  展及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查,并依据《招商项目引荐人登记表》确认引

  荐人资格,确定奖励数额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 同一项目引荐人为两人以上的,在批准的奖励总额内,由引荐

  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九条 如果区级以上单位重复奖励同一项目,并要求区级以下政府支

  付奖励,其奖励标准高于本办法标准的,则按上级奖励标准补足;等于

  或低于本办法标准的,不再重复发奖。

   第十条 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基金

   (一) 全区每年安排招商引资专项资金200万元以上,专门用于招商引

  资工作。

   1、 区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

   2、 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分别按3万元、4万元、5万元预算安

  排(池阳、秋浦办事处由区财政列入预算)。

   (二) 区直各单位和区属企业,每年在业务经费和自有资金中各安排

  1-2万元。

   (三) 区财政局每年安排的100万元,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专户

  专存,区委、区政府和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使用,余额转入下年度.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资金,由各乡、镇、街道办事

  处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统一掌握使用,余额转入下年度。区直各单位和区属

  企业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各单位和企业自行掌握使用。

   (四) 对确属招商引资活动需要,本单位又没有活动经费,经批准,可

  先在招商引资专荐基金中借款,引资成功,引资成功后在奖励经费中予以

  扣除。

   (五) 招商引资专荐基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活动,引荐项目资金,年度

  考核中涌现出来的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奖励,对贵池经济建设有

  较大贡献的域外投资者奖励,政府设立的其他招商引资奖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元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贵池区鼓励外来投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广泛吸引国内外资金,鼓励境内个人(以下简

  称域外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兴业,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友展,根据我区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重点鼓励投资项目:工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旅游、基础

  设施及小城镇建设、现有企业的"嫁接"改造、兴办出口创汇型企业、公

  益事业项目。

   第二条 域外投资者可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兼并、收购、参股、控

  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与我区开展经济合作。

   优惠奖励政策

   第三条 凡域外投资音宋我匡投资新办生产、加工型上业,经营期在十

  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固定资产投资芒500万元且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注册登记

  之日起,一年内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费用,已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

  按40%由同级财政用于奖励企业发展;从获利年度起,一年内已缴纳的企

  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用于奖励企业发展。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且年纳税6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注册登记

  之日起,两年内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费用,已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

  按50%由同级财政用于奖励企业发展;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已缴纳的企

  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用于奖励企业发展。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且年纳税12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注册登

  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费用,已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收入部

  分按60%由同级财政用于奖励企业发展;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已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用于奖励企业发展。


   第四条 几来我区投资农业化项目(包括农、林、牧、渔业及其产品深

  加工)的,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 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

  得税(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用于奖励企业发展,第三至第五年度所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按年度减半用于奖励企业发展。

   (二)规模达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农业开发项目,从有收入年度起,

  一年内企业上缴的农业税由同级财政全额用于奖励企业发展,第二至第四

  年按50%由同级财政用于奖励发展;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享受前款优惠.

   第五条 凡来我区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须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下同),在比照第三条相应优惠的基础上,可再延长享受优惠待遇1-2年。

   第六条 凡来我区投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公益事业项

  目的,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 投资开发旅游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已缴纳的企

  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额用于奖励企业发展,第四至

  第八年由同级财政按50%用于奖励企业发展。

   (二) 投资额在1000万元和2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分别

  比照第三条第二、三款优惠的基础上,可再延长享受优惠待遇1-2年。

   (三) 小城镇建设、改造开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基础设施配套

  费可减半征收;基础设施建设通过验收后,征收的配套费全额返还给企业.

  两年内开发商已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给予奖励,

  用于该地块开发建设。

   第七条 凡来我区“嫁接”改造和启动经营现有企业的(含乡镇企业),

  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 来我区兼并、收购关停亏损企业的,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用于奖励企业发展。

   (二) 承包、租赁亏损企业的,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原企业所

  欠债务,由留守企业承担,不向承包、租赁业主收取。

   第八条 鼓励兴办出口创汇型企业。对自营出口企业足额缴纳的企业所

  得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将当年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由

  同级财政按比例用于奖励企业发展(以自营出口额折算人民币后占全年销

  售额来计算比例),但奖励幅度最高不超过60%。

   第九条 鼓励域外投资企业将所得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其追加投资规

  模和新增纳税额不低于上个周期标准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顺延一个周期.

   用地优惠政策

   第十条 域外投资者投资生产、加工型企业,已缴纳的同级留成部分土

  地出让金,可由同级财政比例返还给企业。以后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

  优惠部分收回。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返还40%;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返还50%;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返还60%;

   第十一条 凡投资农业项目的,用地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 利用荒地、河滩地、废弃地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出让

  金可按标准的20%收取。

   (二) 在不改变农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可采取

  租赁等方式提供土地,租金执行低限标准,租赁年限可适当放宽。

   (三) 土地流转地区允许将土地使用权资本化,鼓励以土地招商引资发

  展农业生产或一次性买断土地使用权。

   (四) 通过土地形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在土地流转期限内可以再流转,

  也可以继承。

   (五) 土地流转地区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水、荒坡、荒

  滩等“四荒”资源经营权的,使用期限可延长到50-70年。

   第十二条 凡来我区兼并或收购亏损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可作价入股或

  租赁使用;采取租赁方式的,土地租赁费可协议减免。

   第十三条 凡来我区投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市政等公益

  事业项目,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工业园建设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鼓励域外投资者加入我区工业园建设(含经区委、区政府批

  准,由乡镇管理的小区),在工业园投资的外来工业企业享受下列优惠。

   (一) 在工业园兴办工业企业的,在享受第三条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各

  项优惠政策期限可再延长1-2年。

   (二) 工业园管理机构可代为输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根据项目的规

  模、技术含量、付款方式等不同情况与域外投资者共商双方满意价格。

  成片综合开发的土地一次规划,可预约用地,分期出让。

   (三) 凡在工业园落户的高新技术产业,土地可无偿使用。

   第十五条 凡乡、镇、处所引项目在区工业园落户的,按照“异地办厂、

  原地受益”的原则,其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归引荐单位。各乡、镇、处之

  间引进项目所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引荐方和落户方可各得50%或协商分

  配

  投资环境政策

   第十六条 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是区委、区政府负责全区招商引资

  的机构,负责协调解决全区招商引资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下设办公室负

  责日常工作。今后凡来我区进行投资项目者档案,做好跟踪服务。

   第十七条 凡给域外投资者提供高效、方便的服务,区有关管理服务,

  区有关管理服务机构,实行主要职能部门或单位联合办公制度。在本区审

  批权限范围内的各类项目,凡材料齐全的,实行“一站式”服务,按职能

  分工在一周内给予批准和答复;在区审批权限以外的,由区招商引资领导

  小组办公室、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快报、快审、快批。

   第十八条 域外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的生产要素,有关部门应给予

  及时充分的供应,收费标准与区内企业相同。域外投资企业聘用人员在区

  内就区、旅游、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区居民同等待遇.对域外投

  资企业的劳动人事代理,企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和实行住

  房公积金,享受本区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建立域外投资企业收费卡制度,坚决禁止向域外投资企业乱

  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均以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

  为准,并执行低限标准。对实际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金50万元

  以上的域外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热情地为域外投资企业服务,加强

  对执法工作的监督,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进入域外投资企业“吃、拿、

  卡、要”。对违记违规行为,域外客商可直接向区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

  中心投诉,“投诉中心”必须做到有诉必应,一周内答复。

   第二十一条 坚决打击各种刑事犯罪,为域外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社会

  环境。执法部门要切实维护域外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滋扰、妨碍企业

  正常生产和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每年组织一次招商引资工作评比活动,对有突出贡献的单

  位、个人、外来投资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文件另发)。

  第二十三条 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基金,专门和于招商引资工作(文件另发)。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有关优惠政策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原矿开采、租赁

  型商贸流通以及对水资源有破坏、有污染的水产养殖等项目.优惠政策低

  于上级规定标准的,执行上级规定标准;属重复享受的,按最高标准执行

  法律法规若有调整的,随之调整。对特殊项目特事特办,具体商定优惠政

  策。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元月1日起执行,贵发[2001]23号文件停止

  执行。